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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桥检验员的职权和应受的限制

发布时间:2015-12-29

《质量发展纲要(2011-2020年)》要求“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全员、全过程、全方位的质量管理,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,严格质量控制,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”。
“严格质量检验”是国家赋予检验员的重任,为了完成这一重任,检验员要尽到自己的职责,发挥自己的权力,更好地完成鉴别、把关、报告、监督任务。
一、检验员的职责
①经过首件检验造成批量不合格品,检验员承担错检、漏检或误判责任;检验员应在经
边自己检验合格的首件上进行标识,例如,打上自己的工号钢印。
②不按规定的路线、周期、程序、项目和检验依据进行巡回检验而发生批量不合格品,
检验员承担漏检责任。对经过检验的产品标识不清楚负责。
③检验员对未严格按检验依据和检验指导书进行检验,对未做到采样正确、操作规范、
记录齐全、计算无误、结论正确、报告及时而正确负责。
④检验员对自己检验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和记录的正确性负责。
⑤对没有正当理由压检而影响生产负责。
⑥检验员对自己错检、漏检和误判负责。
二、检验员的权力
①检验员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,有权拒绝使用失效的产
品质量检验依据和作业指导书。
②检验员有权拒绝与生产工人共用一张图样。
③检验员有权拒绝与生产工人共用一件计量器具。
④生产工人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,检验员有权拒绝检验。
⑤未经办理批准代用手续的外购物品,在未按规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之前,检验员有权
拒绝检验。
⑥在生产线上提交的在制品检验不合格,而又无控制措施,继续生产将会造成批量不合
格品时,检验员有权拒绝检验,并立即报告其领导。
⑦对经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,检验员有权不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书。
⑧检验员有权隔离不合格产品,无权处理不合格品(除有授权者外)。
⑨检验员有权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工艺纪律。
⑩检验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。
⑾在工作中杜绝了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,为提高产品质量作出显著贡献时,检验员
有权要求本机构予以奖励。
三、对检验员行为的限制
检验员是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的执法人员。
检验员应不受来自生产、销售、财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压力,应严格执行
程序,确保检验结果不受检验机构以外人员或组织的影响,以做到独立性、公正性和诚实性,为此,对检验员的工作行为提出如下限制:检验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验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活动,尤其不得直接参与检验项目或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、生产、供应、安装、使用或维护。